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保护规划实施所需的农村住宅建设。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因保护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另行择地新建村民居住区的,其新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