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时,应当就征收范围内是否涉及历史建筑等事宜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实施保护规划的需要,对可能灭失或者损毁的历史建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其征收或者置换,并依法对产权人进行补偿。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