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下,可以设立相关市场主体,参与保护和利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历史建筑可以采取保留集体用地性质的方式进行流转。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