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以下要求履行保护责任:(一)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二)发现危害历史文化资源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有管辖权限的主管部门和市名城管理机构;(三)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四)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五)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