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三)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已设立保护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跨村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指定,跨街道、镇(乡)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指定,跨县(区)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