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市人民政府对历史建筑设置统一保护标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的醒目位置设置保护标志牌。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和保护标志牌。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