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市人民政府对历史建筑设置统一保护标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的醒目位置设置保护标志牌。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和保护标志牌。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