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