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