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九条有效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按照管辖职责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