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等保护规划的内容和组织编制、审批、修改等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应当纳入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的,可以作为本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达到村庄规划要求的,可以作为村庄规划,另外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应当和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制定历史文化保护专篇。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