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七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街巷、山河水系、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充分展示历史文化传统。交通、市政公用、绿化、消防、人民防空等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