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街巷、山河水系、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充分展示历史文化传统。

交通、市政公用、绿化、消防、人民防空等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