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名城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护名录档案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

文化(文物)、房产、建设、城市管理、民政、园林绿化、林业、水务、农业、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集、整理相关信息,录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