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五条有效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原审批程序予以调整,并告知市名城管理机构。因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保护名录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整公布。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