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原审批程序予以调整,并告知市名城管理机构。

因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保护名录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整公布。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