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未确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面积达到一公顷以上的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风貌区:

(一)具有比较完整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区域;

(二)具有典型性和鲜明性,能够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地方特色的区域;

(三)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