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一条有效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已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纳入保护名录;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保护对象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将其纳入保护名录。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其他保护对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房产等部门征求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向市名城管理机构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纳入保护名录的建议。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