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各级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以及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对暂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由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用人单位选派或者在用人单位聘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