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第十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成员由同级工会会员推选的代表、工会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加。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兼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同级工会在会员中推选产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