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会对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