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一)经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同意,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协助;(二)受邀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三)对劳动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提供帮助;(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