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情况反映;
(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解,参与本区域、本产业(行业)内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调查;
(四)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建议工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六)办理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