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热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四)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各级总工会或者省产业工会应当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定期组织培训考核,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