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私营企业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并可以依法转让。

私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损害。

政府鼓励和扶持私营企业创造名牌产品,私营企业有权参加名牌产品和著名、驰名商标的评选和认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