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已废止私营企业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并可以依法转让。私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损害。政府鼓励和扶持私营企业创造名牌产品,私营企业有权参加名牌产品和著名、驰名商标的评选和认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