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已废止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除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行使办理各种证照登记和年检等行政管理权时,不得附加法定外的条件或采取推诿、拖延以及其他歧视性做法。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