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和扶持私营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把私营企业的发展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私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依法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私营企业的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