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林地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城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