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林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从事林业生产。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