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法审核、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其审核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非法审核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林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林地论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