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塘及其他破坏林地的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照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