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十条有效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不得改变有争议林地及附着物现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