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其他生产生活活动时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