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