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考古勘探与发现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指导村民进行自建住宅、挖渠、掘井等活动时,应当注重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