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城市建设项目时应当符合城市蓝线、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城市河湖污染防治规划、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规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与水生态环境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