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湖造田、筑坝拦汊、明河改暗河等填占和分割水体的行为;

(二)建设除防洪、交通、水质水文监测、通讯、取水、排水、文化景观等公共设施以外的建(构)筑物;

(三)炸鱼、毒鱼、电鱼,设置拦网渔具,投放有害水生生物,捕杀野生鸟类;

(四)养殖珍珠,从事网箱、投饵、施肥养殖等污染水体的养殖经营活动;

(五)直接排放生产生活污水,倾倒、填埋垃圾、渣土、工业废渣、畜禽粪便等废弃物;

(六)设置洗车场;

(七)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

(八)开采地下水资源;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除防洪、交通、水质水文监测、通讯、取水、排水、文化景观等公共设施以外,其他已经建成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已经依法建成的珍珠养殖场和网箱设施应当依法拆除,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