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蓝线、城市河湖污染防治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规划之间应当协调一致。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