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河湖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有效在城市蓝线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边的植被、水体、地貌环境,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便道、施工围堰以及其他施工设施和废弃物。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