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对主要负责人依法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