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