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