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制定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报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