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与设施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并设置边界标志。因地质条件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