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与设施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按下列范围设定:(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线路轨道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四)过河(湖)隧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