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按下列范围设定: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线路轨道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过河(湖)隧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