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移市政基础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要求完成迁移,除另有约定外,所需费用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因产权单位或者规划要求提高现行标准或者增加相关管线容量、数量的,增加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与轨道交通相配套的市政工程,应当列入市城建计划,与轨道交通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