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场地,压缩围挡面积,减少或避免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确需占用路面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交通疏解方案,并提前在公众媒体上发布。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