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建(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其所有权人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承担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