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建(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其所有权人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承担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