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其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