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特定区域的经营性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范围,其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偿还债务。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