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入和多渠道、多元化筹集相结合。

市人民政府根据轨道交通发展需要设立的轨道交通专项资金,并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挪用。专项资金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投资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