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入和多渠道、多元化筹集相结合。市人民政府根据轨道交通发展需要设立的轨道交通专项资金,并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挪用。专项资金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投资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