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应。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地表、地上、地下立体分层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得妨害上方土地使用权。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表、地上、地下空间,相邻的建(构)筑物、市政管线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